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是在司法解释中,采取了对名誉权进行扩张性解释的方式,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其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在其他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一些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都规定对涉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也是对隐私权的保护。
朱金华(中法网网友):与隐私权最有关系的规定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姑且不论这种“意见”和“解答”在立法中的位阶高低,就规定的内容也是保护“名誉权”而非“隐私权”。因而严格地说,目前的“隐私权”在中国还不算是一种“权利”。
王琳(中法网网友):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心灵空间。有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你才可以自由无羁,逃避紧张与喧嚣,享受安宁与恬静。隐私权更是一种自由行动和自由言论的保障,保护了隐私权,人们才有言行的自主权,才能觉得自己是一个自由的人。没有隐私权的时候,一举一动都在所有人的注视之中,这是犯人才会有的特殊“礼”遇。
凌云志: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联合国的“人权宣言”把隐私权看做是基本的人权,是人类尊严的基础,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有人甚至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人权都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
马更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博士生):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才会认识到尊重隐私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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