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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7 14: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年龄未超过65周岁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录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进行在线申报,进入“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含相关资料最新扫描件)。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综合服务大厅申报延续注册。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其网站(//www.mohurd.gov.cn/)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合格准予延续注册,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期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离、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5.近期免冠一吋彩色照片一张(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并确保清晰完整。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五、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综合服务大厅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59958992、59958987、59958991、59958986

  六、其他事项

  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变更注册应分开申请,分开受理。可先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再办理变更注册。若需要先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再申请延续注册的,变更注册申请须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如已在原聘用企业取得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的,在新聘用企业申请延续注册时继续有效。对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由新聘用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使用。

  2.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所修的继续教育选修课应与其已注册专业相一致,所修学时须满足近三年总计96学时。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专业24学时;若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48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48学时)。

  3.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所提供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包括: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参见//www.zgjsjl.org/)出具的继续教育手册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出具的网络学习合格证明。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聘用企业重新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相关继续教育证明,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使用。

  5.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关于收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和执业印章费的通知》(建注函[2006]17号)、《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费50元/人,执业印章费65元/人,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代收后统一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属日常性工作,如无变化,今后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申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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