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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动辄数亿 司法鉴定至今无章可循
www.110.com 2010-07-17 13:46

  法官:司法鉴定由谁启动?

  律师:造价鉴定怎么收费?

  业界: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项建设工程,动辄数亿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造价到底值多少亿,谁说了算?

  在日前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鉴定专题研讨会》上,记者获知,工程造价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管理、无专门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管理办法、鉴定机构无资质分类、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期限控制不严,这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种种不足,已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工程造价纠纷与日俱增

  北仲是受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最多的仲裁机构之一,截止到今年三月底,北仲受理的建筑工程案件3248件,占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20%。建筑工程纠纷的标的是292.6亿,占总标的额的43%。其中6%的案件采用了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他们在庭审中也有很多工程纠纷案件采用了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法院经过质证后,是法院判案的依据。”一中院的温志军审判长如是说。

  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房地产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以建设工程价结算纠纷作为主要诉因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司法鉴定存重大法律缺陷

  据北仲秘书长王红松介绍,北仲在2000年4月份,曾起草了《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委托鉴定试行办法》,后经修改,形成2004年《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2005年起草《关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程序的一般规范》。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北仲,而且还不很成熟。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则相当匮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杨景欣律师告诉记者,长久以来,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最重要的法律缺陷。

  现行有效的建筑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实体要求及操作程序未作具体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也仅只有两条,条文少,操作性不强。

  杨景欣认为,工程造价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管理、无专门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管理办法、鉴定机构无资质分类、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期限控制不严,这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种种不足,已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法院判案希望鉴定机构有行规

  司法鉴定由谁启动?北京一中院的温志军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不申请时由法院指定。但现在的问题是,有责任一方不申请不缴纳费用的现象时常发生;由法院指定鉴定,当事人也怕承担费用,而法院也没有专门经费付几百万元的鉴定费。因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影响案件审判。

  如果当事人愿做司法鉴定,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合格?现在选择鉴定机构由高院摇号,但是由于现在各种各样的鉴定机构都有,北京二中院的崔智渝法官说,有些资产评估机构也在承揽工程造价业务,但资产评估和工程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鉴定机构从业水平、人员素质、职业道德参差不齐,有些作出的鉴定缺乏公信力,法院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鉴定人作出鉴定后不出庭给案件审理造成难度。温志军说,从道理上讲鉴定人必须出庭,鉴定结论要进行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但现在鉴定人往往给费用才出庭,可法院和当事人到底谁该给鉴定人费用,不出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没有法律依据。

  有律师举出自己办的案件提问:“鉴定到底收多少费、按照什么来收费,鉴定不完备怎么补?鉴定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这些都不清楚。”

  温志军说,问题很多,总体感觉法律制度层面缺乏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和评价机制。

  鉴定机构呼吁提交规范资料

  曾做过工程咨询方面工作的姜开义,也代表鉴定机构大倒了一肚子苦水。

  他说,鉴定机构也有很多困难和困惑需要制度支持。比如,委托鉴定书中的委托范围表述不清楚。他们曾接到过只有一句不完整话的委托书:“要求对双方发生争议的某某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连个句号都没有。他苦笑着说:“接到这个案子后,我们经过分析、了解、调查,才知道实际上双方争议的,只是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本不涉及工程造价的主体问题。”

  他举例说,有的当事人提交的鉴定依据资料非常混乱,混乱到一个工程四套图纸,双方当事人各一套,咨询公司手中有一套,到承建档案馆去调竣工的资料又是一套,四套图纸没有一个和现场实际情况相同;有的一个工程几个合同,鉴定机构怎么鉴定?有的干脆是资料欠缺,只提供几个合同条款,鉴定所需要的承包范围、工作鉴定划分,合同价格的清单、工程量的规则等等,这些内容根本就不在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条款中。看不到合同,如何鉴定?更严重而且普遍的是,当事人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了合同,但都不按合同办。一个说质量有缺陷,墙给我打歪了;窗户做完了,说窗户密封不好等等,都要扣钱。拿这些东西让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不好算。另外,还有当事人不配合等问题,都让鉴定机构头痛。

  面对鉴定机构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姜开义也希望,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指定鉴定,对鉴定机构到底该提供什么资料,也应该有个基本的规范,使鉴定机构能够真正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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