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复的防洪、灌排、供水、水力发电和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骨干工程,以及扶贫开发、生态建设项目的水利部分。
第四条凡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估价10元以上的;
3. 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20 万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 万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工程项目法人或其委托个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法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均应公
开招标。其中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全国范围公开招标,其它中小型工程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公开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邀请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单项合同估算可低于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工期要求紧迫的度汛项目;
(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资源和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四)公开招标失败后重新进行招标的项目;
(五)项目投资较小,与公开招标费用相比不值得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下列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应急项目;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已发包项目中变更追加的新增项目;
(四)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招标组织方式分项目法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项目法人具备下
列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建立或明确有符合评标工作需要的专家库;
(五)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六)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 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七)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申请自行招标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代理招标,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或不进行招标,项目法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按下列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1.自治区确定的地方重点水利项目须经水利厅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 自治区其它水利项目须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水利厅批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测设计招标
1. 勘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 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 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建设资金来源己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3. 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己与设计单位签订了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 有关工程建设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已经基本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 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四)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招标材料、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 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按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或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或召开标前会进行澄清答疑;
(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同时开标;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十二)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三)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正式订立工程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开始15 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或招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招标报告(或招标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招标条件说明;
2. 招标组织方案。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标段划分、采用招标方式、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原则及标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组织方式等。因特殊情况招标人指定分包商时,必须在招标申请书中说明拟指定分包内容和指定分包商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正收到招标报告或招标申请后10 日内对工程招标条件及招标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在主管部门正式答复或批准前,招标人不得擅自进行招标有关的任何实质性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招标人应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自治区范围公开招标项目应在《宁夏日报》上发布。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应包括工程简要介绍,招标项目主要内
容(重要的技术指标和主要工程量),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文件售价,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时间、地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地址等。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招
标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截止一般不得少于10 日。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投标人是否具有独立签署合同的资格及相应资质;
2. 所投入的管理和执行合同人员的数量、资历、经验是否满足需要;
3.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设备及其它物质设施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类似工程经验、市场信誉、资信情况等;
4. 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等。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的,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资格评审的条件、方法和标准。各投标人要按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提供资格预审资料,并按时递交招标人。由招标人负责按下列程序组织资格审查。
1. 组建资格预审工作组;
2.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3. 通过资格预审报告,并提交招标人存档备查;
4. 招标人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将资格预审情况告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理时间。自资
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应少于7 日。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资格条件和审查方法、标准,并在开标后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相应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应按公开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文件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和签订授予合同等内容。
3. 合同条款。
4. 协议书、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
6. 工程量清单及主要工程内容。
7.投标辅助资料。包括投标报价主要分析表,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设备和劳动力、资金流、主要材料需要量计划表,分包情况表,项目进度安排和主要工作方法等。
8. 资格审查资料。
(二)技术条款。分为一般规定和技术规范两部分。一般规定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为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条件、对承包人完成项目的总要求、承包人责任和计量、支付方法等。技术规范应列出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专项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三)评标办法、标准。
(四)招标图纸。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
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项目实施跨年度的,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应少于20 日。特殊情况需提前的应在招标报告(申请)中说明,并获批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举行标前会,介绍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就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说明标前会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对投标人在标前会以及阅读招标文件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均
应以书面方式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解答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和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根据标项目内容、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设计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投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计价办法和定额、标准,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因素确定。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指为招标人邀请或资格预审合格,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个别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明确声明或提出附加条件,否则认为全部接受。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将拟分包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编制投标文件之外,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替换材料、设备选型等,并填写变更造价。“替代方案”应另行装订,并在其封面注明“替代方案”字样。“替代方案”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招标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替代方案”。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在正式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原封退回。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数额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1%~2%,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补
充、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个性或补充应书面通知招标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对投标报价的修改应分解到子项目,附修改子项目号及单价。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
人不得修改、补充、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补充或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和协调。并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和组成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协议书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二条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按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其资质等级。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联合体,其成员单位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通知招标人。如其变化使联合体资质降到招标项目规定最低资质标准以下的,招标人可以拒绝。
第四十三条各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工程招标划分标段的,应由投标人自主报名选择,投标人不得限制或指定。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虚假资料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五条招标开标、评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举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宜改变。若必须改变的,招标人必须提前两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时间只能推后,不能提前。
第四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主管部门监督。开标工作人员应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一般两人)、记录人(一般两人)。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评标专家不宜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八条开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
(三)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一般按收到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开标。
(四)按开标顺序依次开标:
1. 由监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2. 开标人当众拆开密封,打开投标文件;
3.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文件中应在开标时宣读的主要投标要素。至少应包括投标总报价、投标保函(保证金)、完工工期,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保留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等。凡有修正报价的,应公布原投标报价及修正;
4. 询问投标人对唱标宣读内容有无异议。唱标过程中发生读写错误的,投标人可当场要求纠正。但纠正不得偏离投标文件原有的容,并不得解释。若无异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确认签字。
(五)招标人编制有标底的,当众拆封并公布标底;
(六)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开标人、投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七)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投标文件
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的,所投标书不得开启,原封退回。因标书密封不符合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议等原因,造成开标前有效投标不足3 家,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并由招标人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组织对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评审内容应包括技术、商务和综合评审三个方面。其中综合评审包括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符合性、投标人相关业绩、市场信誉、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包括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管理组织、进度计划、方法措施、质量标准和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商务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数额、报价完整情况及平衡、合理性、现金流计划、付款方式、后期服务和相关承诺等。
第五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人代表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专业配置需要选定。对于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评标活动,招标人代表宜包括设计、监理方面的有关人员,监理招标评标宜包括设计方面有关人员。
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专业配置,从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本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有特殊技术需要的,招标人可直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事先在招标报告或招标申请中提出,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事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到招标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之内。抽取到投标单位,或是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应重新抽取。己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由招标人另行更换。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以个人名义参与评标工作,对所做出的评审意
见承担个人责任。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纪律,对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进行介绍;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学习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方法,讨论确定评标专业组和工作组,确定分组名单及各组负责人;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实质响应性和报价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讨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并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和综合评审、比较,对各投标进行表决或赋分,确实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五)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情况进行总结,讨论编写评标报告。在2/3 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公开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另行制定评标办法或对公开的标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含义
不清、同类问题前后表达不一致及存在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在其中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超出询标范围对原投标文件中编写不完整地方进行补充和修改,或对投标报价、主要技术方案(主要技术参数)、付款计划、完工(交货)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拒绝答复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所投标书按废标处理。
第六十条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后,应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投标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二)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串通投标和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或投标价格的;
(五)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经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报价超出评标办法规定有效报价范围,或低于其成本报价的;
(七)未能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八)在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投标文件上标明单位名称或任何可能透露单位名称的标记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认真审查、比较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评审方式,根据评审、比较结果,对投标文件各评审要素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排序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标准进行赋分,确定中标人或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评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工程期限、发包方式;投标人递交的符合开标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期限等;
2.评标情况:包括投标文件有效性检查、投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情况,以及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建议、实施能力的分析评审意见等;
3. 赋分、投票情况的说明:包括赋分的依据、参加赋分或投票的人数、赋分右投票记录汇总情况及排序;
4. 推荐意见:根据赋分或投票结果,明确提出所推荐的中标人的备选的中标人;
5.评标报告附件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表、投标文件符合性情况鉴定表、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评标委员会赋分或投票原始记录、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往来澄清函件及评标相关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2/3 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对评标
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或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
序。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在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项目法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备案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招标投标过程概述;
(二)招标报告(申请)审查情况;
(三)招标过程组织情况;
(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预审请况;
(五)开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七)招标投标情况总结及遗留问题。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投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条工程合同中确定的项目规模、标准、内容、合同价格等应当符合有关批复。确需超出原审批范围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工程设计及投资调整时,原审批部门可不予承认。
第七十一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若确认的中标人无理拒绝签定合同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经证金的,招标人可与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应及时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补充报告备案。
第七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履行合同义
务,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将中标的全部项目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需要分包的,必顺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招标工作全过程均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可以直接参
与招标过程,也可采取事后检查的方式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招标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审查项目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 审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时限及主要内容、邀请投标队伍资格和项目标段划分的合理性;
3.审查招标计划安排和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的合法性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4. 监督招标工作按审查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和资格审查工作;
5. 监督抽取评标专家;
6. 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协调处理招标工作有关问题,接收有关方面的检举,查处招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招标报告(或申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法人不得进行招标。已开展招标相关活动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完成招标的,中标无效,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项目招标报告(或申请)内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主管部门应要求改正或补充,项目法人应重新报告或申请,并不得开展招标相关活动。
1. 报告(或申请)内容不全,事由不清的;
2. 招标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 申请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或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 标段划分不合理、邀请投标单位资质(资格)达不到规定的;
5. 评标办法或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不合理,可能影响招标效果或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十七条监督人员应监督招标人严格按审查确定的招标方案组织开标、评
标。对开标工作不按程序进行,不对投标人代表身份进行确认,对标书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人员应要求改正。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的,监督人员应要求其停止开标。
第七十八条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监督人员应要求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或违反评标纪律的,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责令取消有关人员评标资格。
第七十九条对评标工作不按公开的办法、标准进行,评标过程中另行制定或补充有关评标细则,以及背离原有内容,做出不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解释、说明的,监督人员应予制止,评标委员会应按要求改正。
第八十条对评标提出的所需澄清的问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监督人员可提出质疑。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的澄清及投标人的解释、说明,监督人员应要求评标委员会拒绝。对评标成员评审结果显著偏离大多数评委意见,又无充分依据说明其理由的,监督人员可要求将其评审结果按作废处理。
第八十一条开标、评标工作严重违反法规规定,或招标人不按照监督人员要求改正其违规行为,可能影响招标公正进行的,监督人员可要求其停止招标,相应评标结果及其中标无效。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法人重新组织招标,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招标过程中出观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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