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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和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会所辖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第三条 黄河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经济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投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行业管理,并设立黄委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委规划计划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检查指导委属有关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审查委属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年度内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名单。

  (3)总结、交流全河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严重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6)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流域省区和委直属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7)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第七条 委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单位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会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投标工作,交流总结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上报年度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施工招标投标指令性任务。

  (3)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4)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5)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6)监督、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7)受黄委会委托,审批中标单位。

  (8)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第八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的一方。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实施工程建设时,一般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来确定施工单位。

  (1)大堤加培、堤防加固、河道整治工程单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

  (2)涵闸建设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

  (3)由部、委安排的专项工程建设;

  (4)房建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5)其他单项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

  黄河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招标。

  第十条 在招标投标中,不得实行行业和地区保护,要吸收外系统、外地区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并在招标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再实行邀请议标,严禁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委各级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能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凡不具备(2)项~(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水利部和黄委会有关规定,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有关招标办法、评标原则,正当选择中标价格,选定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已经落实或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施工期进度要求。

  (6)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已经具备。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新建枢纽及其附属工程和大中型涵闸工程已办理报建手续并获批准。

  (10)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分标段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但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下列形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符合资质条件的3家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应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建设项目简介及已经具备的施工条件。

  ②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简况。

  ③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④招标工作计划和分标方案。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场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工作办公室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单价合同。但在工程设计比较充分、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般小于一年),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申请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总投资的0.2%~0.8%向招标单位交纳招标费用(小型工程取大值,中型工程取中值,大型工程取小值)。招标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黄委会各级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委属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收取其所辖范围内的总招投标工作经费的15%;委属单位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向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缴纳其所收取管理费的10%。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规范的施工企业,有资质、有营业执照,并经过了国家规定的行业年审。参与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其资质条件还应符合《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文件均要求提供原件;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两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各类财务报表。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招标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作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封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作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チ合投标的,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チ营体的各方,其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需分包,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要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同时须征得招标和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五章 标 底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三十六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作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其使用方法可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三十七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预)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和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三十八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如在招标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其合同价由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四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应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四十四条 评标属咨询性质。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一应在标底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八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用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五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标单位的审批按《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单位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五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谈判应在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书承诺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均不得提出超出此范围的不合理要求。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选择候补中标单位或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五十三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投标保函。

  第五十六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特别是未按委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指令性招标投标项目招标的,由黄委会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给予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其补行招标。工程已开工的,应停工整顿,听候处理,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委属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标底或有其他泄密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六十二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同时取消该单位3年内在黄委会系统所有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三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应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并处中标单位中标价5‰~10‰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由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委属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黄委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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