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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认定不能含糊
www.110.com 2010-07-17 14:05

  背景

  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08号共6幢商品房是由东阳市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东阳市住宅公司)开发的,东阳市房屋建设公司(负责4幢)、东阳市城郊建筑公司(负责2幢)组织施工。工程于1993年11月开工,1994年8月竣工。1995年2月经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工程质量合格。

  2001年8月20日,购房户曹某到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反映,南市路308号6幢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住户在安装电线时发现架空层有一根梁产生裂缝。随后其他单元的住户也陆续发映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调查

  东阳市住宅公司接到住户反映后,立即会同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提出了处理方案,联系了有加固经验的专业施工人员。当该公司施工人员前去施工时,住户提出因其他楼层住户有不满情绪,所以不同意进行施工。

  东阳市建设局知道情况后,派出人员会同质监部门一同前去勘察,并由质监部门进行梁中取芯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然后,又指定原设计单位依据质监站检测数据和意见,核算梁柱的承受力情况,提出加固处理方案。2001年10月26日组织住户代表、质监站、设计单位、开发商见面开会,通报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会议确定由开发商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方案负责实施。但由于对住户赔偿问题未落实,加固方案没有得到实施。

  2002年6月10日、30日,东阳市建设局分别组织住户代表、开发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市消协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论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商品房质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质量未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市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商品房质量问题存在缺陷,承担管理责任。

  (三)由市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6月30日专家组论证会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处理

  鉴于东阳市南市路308号部分商品房确属质量存在缺陷,又不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激烈,并已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决定对东阳市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先予以全省通报;同时责成金华市建设局会同东阳市建设局对东阳市住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暂缓年检;根据房屋质量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质量鉴定结论,责成各责任单位对该商品房的质量事故妥善处理,并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及相关规定,对各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点评

  该案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均要承担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对他们也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但是“加固方案”做得再好不如当初施工时的精益求精;质监部门的“事后协调”不如事前“从严把关”,总之,问题的解决不能总是一罚了之,相关企业要从中汲取教训,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决不能“含糊”。晓易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46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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