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纠纷 > 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 >
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证据:通知书
www.110.com 2010-07-17 14:31

如果员工被公司辞退了,请注意向公司要求最重要的一份证据:辞退通知书。
    公司辞退员工,会有很多理由,有的说员工业绩不好,有的说员工严重违纪,有的说双方协商,无论哪一个理由,请员工注意,不要计较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司要你离开,在你离开之前,一定要公司向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辞退通知,而且通知上一定要公司盖上公章。
如果公司只是口头通知你,或者电子邮件通知你,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要离开,要主动地向公司提出出具书面通知的要求,或者要求公司在电子邮件上盖个公章确认一下。
   
    下面我们用两个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北京电视台食堂科有个厨师,在职已经六年多了,忽然有一天,科长通知他,他被辞退了。他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于是开始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原来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他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开庭时,北京电视台委托律师出庭答辩说,根本没有辞退此员工,此员工属于自动离职,员工当时有苦难言呀。结果仲裁结果驳回了此员工的仲裁请求。
    提醒:辞退通知书,是证明员工被公司辞退的最有力的证据,有了这个证据,才能最有力地保障员工仲裁可以胜诉。没有此证据,将会有风险。
   
    再说一个案例:
    某外企人员,其公司工作惯例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安排和汇报工作。忽然有一天,公司领导向此员工发了一个解聘的电子邮件,此员工十分惊诧,与领导面谈之后,领导也是这个态度。没有办法,此员工只有进行了手头工作的交接,同时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但是员工的要求被公司拒绝。此员工不服,手持此电子邮件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仲裁时,公司律师出庭,答辩时不认可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同时说此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员工。结果仲裁结果也是驳回了此员工的申请请求。

   律师提醒:
   电子邮件,在实际的工作中,固然可以成为一种工作的,但是在被辞退时,在这种非正常的时刻,一定要注意,电子邮件,在劳动争议中,除非对方认可,否则,仲裁委也好,法院也好,都不认可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其原因在于,这种证据,很难作出认定。所以,光一个电子邮件的辞退通知还不行,要记得向公司要求书面的盖有公章的辞退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