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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说明
www.110.com 2010-07-17 15:15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有关要求,现将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由建设部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五、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六、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七、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八、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由企业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九、执业印章检验码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时需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不变。

  十、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备案。

  十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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