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前提条件
www.110.com 2010-07-17 14:0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法律依据为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依据上述规定农民朋友注意:
1,拒绝的对象是:建设单位。可能是政府或有关部门,也可能是开发商或建筑企业。因此一定要认清你们所拒绝的对象。
2,拒绝权利人: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村民集体组织名义;
B,农民既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是指政府故意拖欠补偿费用,分期或拖欠的行为。
4,市、县不没有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如果违法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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