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或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但招标、拍卖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条件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市三环路以内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环路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但重点地段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招标、拍卖的地段除外。
第六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商业、旅游、娱乐设施和商品住宅、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经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的国有土地出让,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由招标人、拍卖人统一收购,进入土地储备库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
第九条 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拍卖人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的保留价。
(三)确定招标、拍卖规则和方式。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土地的价格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评估。招标人、拍卖人以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计划部门办理年度建设计划,同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地价款后,招标人、拍卖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或买受人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书或竞买申请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六)委托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人、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票据。
中标人、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履约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地价款的支付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地价成交额的20%定金,其余地价款在60日内付清。
(二)对地价成交数额较大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地价款,其余地价款按约定的时间付清。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标价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城市规划情况、开发强度、资金、资信等综合状况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其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六)计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本条前款(一)(二)(五)(八)项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在填写的标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个人投标的由投标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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