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并购审批 >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www.110.com 2010-08-05 13:43

  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是专门负责进行监督的机构,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而且国务院还于2000年3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中监事会的运作也应该受《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双重约束。

  监事会的组成,依照《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对监事的任职条件做出规定,要求监事应该“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而依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监事会的监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成员一般是政府官员和企业职工,能否满足上述条件值得怀疑。因此笔者建议在必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外聘请的方式,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专职或兼职监事。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是由监事会主管机关派出的,即使是职工监事也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统一,因此国有控股公司中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者发挥监督职责首要前提是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暂行条例》较《公司法》的规定更能得到执行,因为其规定了国有企业妨碍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但是监事会要监督董事会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是能够参加其决策的过程,《公司法》和《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监事会参加董事会的权利,但是两者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董事会没有监事提供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机会的法律后果。国有控股公司中监事会也可能面临着参与董事会会议权利没有办法得到落实的情况,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公司违反《公司法》和《暂行条例》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保证监事会能够及时准确掌握董事会决策内容和程序,并监督其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