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公司兼并?
答:“兼并”一词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公司法”中并没有“兼并”这个概念,所以“公司兼并”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及一些理论探讨中,都承认了“公司兼并”这一提法,所以,暂且不考虑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来看一下上述规定中的“兼并”的含义。立法上指出了实施兼并的方式即一个企业通过有偿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产权,后果体现为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这里改变法人实体的含义为控制权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改变,或者资产被其他企业所购买。笔者认为立法上的这种规定存在诸多的缺陷。让我们从实践的角度看一下,首先,“有偿性”体现的企业本身被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具体说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出售企业,根本就不是企业之间的行为;其次,实践中兼并的法律后果均体现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丧失;再有,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关于兼并的含义和分类可以知道,兼并还包括企业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兼并的第四种形式即控股式),但从这一规定本身看,交易主体不是实施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而是实施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股东,这~点与企业兼并含义不符,况且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为股份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单一,我国当时又没有股票市场,此种规定除表明一定的超前意识外,并无任何意义。
所以,上述关于“兼并”的一些规定就明显不具备操作性,他们是为了适应企业产权交易、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出台的,并无完整和严谨的立法含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其应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与此相应,《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的含义的规定更具有立法意义。因此,既然《公司法》已经对公司合并的含义分类作了规定,为了追求法律概念的体系的严谨,笔者的意见是,企业兼并的含义就应当是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同时,在公司法上也应明确, “公司的吸收合并又称公司兼并”。
笔者的这一想法也可以从“兼并”一词的英文含义得以佐证。Merger:我国学者通常翻译为兼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此外,兼并亦指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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