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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计算诉讼费用制度的修改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一、诉讼收费的分类

  对诉讼费用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连续分类。之所以要分类,主要是便于列举各种费用种类,避免遗漏,同时也便于掌握各种费用之间的共同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只是将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而已,并没有进一步对其加以分类。从《收费办法》第一条到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其采纳的也是这种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来具体规定诉讼费用的具体种类,但也没有对诉讼费用进一步加以分类。

  学术界则对诉讼费用应当怎样分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是认同《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分类方法,并作了进一步的分类。但进一步的分类则有所区别。其一认为案件受理费包括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包括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22]这种分类的缺陷显而易见。因为该学者认为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一些费用。而申请费明显不属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缴纳了执行申请费外,还需要缴纳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其二认为案件受理费包括诉讼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其中诉讼案件受理费又包括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费用。 [23]这种观点已经意识到了申请费不属于其他诉讼费用,但将其归入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也不妥当。比如,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也需要缴纳执行申请费,但这种费用明显不属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观点二则不认同《民事诉讼法》的分类,而是从学理上对诉讼费用重新进行分类。这其中又有不同的分类法。如有学者将诉讼费用分为三大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包括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申请费;公示催告申请费;申请扣押船舶、债权登记、留置货物燃料、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也有学者将诉讼费用分为四大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和涉外案件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程序申请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 [24]还也有学者将诉讼费用分为五大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和涉外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种观点应当说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所作分类的缺陷——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于是采取了新的分类方式对诉讼费用进行分类。但笔者认为这些分类仍存在缺陷。其一,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比如其中的四分法和五分法就在同一次划分中采用了两个方式:费用性质和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其二,有些分类毫无意义。比如根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这一方式将诉讼费用分为涉外案件诉讼费用和非涉外案件诉讼费用,虽然不违反逻辑规律,但确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涉外案件的诉讼费用除了要适用对等原则之外,在诉讼费用的种类和征收方式上与国内案件的诉讼费用没有什么任何区别。其三,三分法虽然不存在多标准化分的逻辑错误,但其所作的划分并不具有消除当事人的误解的功能。

  我们知道,在《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费用种类中,除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程序申请费最终能够成为法院自身收入之外,其他的费用都需要支付给其他人。而这些“其他的诉讼费用”又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对于需要支付给其他人的费用,虽然事先也是由当事人预交给了法院,但法院仅是代为管理而已。由于立法者并没有从这一角度对这六种费用加以分类,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给当事人留下一种这些费用全部进了人民法院腰包的感觉。在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申请保全费已经很高,当事人已有微辞的情况下,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人民法院收费太高、诉讼只为富人服务的印象。

  如果以费用的最终流向为方式进行分类,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和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的费用。前者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后,归人民法院自己所有的费用;后者是指虽事先由人民法院收取,但并不归人民法院所有,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支付给其他人的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等。以当事人缴纳费用后所能启动的程序为标准,还可以将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再分为三种:(1)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费;(2)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费;(3)启动非讼程序的非讼程序申请费。

  以费用的作用作为划分标准,诉讼费用还可以分为程序启动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程序启动费是指启动各种程序时需要交纳的费用。程序主要有三种,因此程序启动费也包括三种:(1)诉讼程序申请费;(2)执行程序的申请费;(3)非讼程序的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是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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