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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构造和作用
www.110.com 2010-08-05 14:35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就是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揭示、防范和化解,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或尽量减少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安全和稳健发展的科学的组织构架。那么,法律风险控制系统作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分成两个支系统:一个是法律风险预防支系统;一个是法律风险化解支系统。

  (一)法律风险预防系统的组成。在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预防系统中,主要是由授权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审查制度和普法教育制度等组成。

  1、授权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的重要管理手段,越来越发挥着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每一级行能够经营什么业务?能够经营多大的业务都是来源于上级行的授权,超过授权范围的经营活动不仅是违规操作,还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外的经营活动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上级行采取对各下级行区别授权、特别授权,或者对某项经营业务不授权等措施,将各种经营权限向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下级行倾斜,不但可以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并且能够起到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

  2、法律咨询审查制度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预防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也是法律风险控制系统中的关键节点。法律咨询就是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凡是重要的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包括重要的信贷融资、担保抵押、资产买卖、股权转让、业务合作与创新以及制定实施重要的规章制度和策略等,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酝酿阶段和工作前期即主动提出法律咨询需求,提供相关的信息,由法律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法律建议,参与和配合开展有关工作。法律审查就是在前期参与项目的基础上,对实施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条件、法律安排、风险隐患和漏洞以及相关的规避措施和防范手段等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协助业务部门完善有关工作方案,在进入审批程序之前,事先消除各种法律风险,保障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3、普法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建立商业银行学法、知法和懂法全方位框架,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行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法律风险化解系统的组成。法律风险化解系统就是在法律风险发生以后,还未形成真正损失的时候以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债权和最大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尽力化解、减少和挽回损失。法律风险化解系统主要由案件预警报告制度、诉前论证制度、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诉讼费用垫款审批制度、案件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和诉后总结反馈制度等组成。

  1、案件预警报告制度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多的资产类案件,即在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开始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时候,信贷管理部门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即把情况向法律事务部门进行通报,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研究,作好依法清收的准备,最大程度地避免“冰棍效应” 的发生。

  2、诉前论证制度就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方式、技巧、策略等进行研究论证,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诉或不诉、诉多少、怎样诉等问题。

  3、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化解系统的一个新兴的但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优势来化解商业银行重********险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管理外聘律师的办法和制度,大多是采取风险代理的办法。但外聘律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费用成本高,如管理不规范还可能诱导道德风险。现在我国较大规模的商业银行大都采取以自己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为主,外聘律师为辅的模式处理案件。

  4、诉讼费用垫款审批制度,主要是上级行为了管理的需要,控制各下级行诉讼费垫款支出,避免盲目起诉和消极起诉,增加财务费用的一项管理制度。

  5、案件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就本行的起诉案件情况、被诉案件情况、执行进展情况等案件综合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化解情况的动态和基础的数据来源,为商业银行管理者了解本行法律风险的变化提供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6、诉后总结反馈制度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三)法律风险化解的主要策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化解的方法,目前主要分为诉讼(仲裁)手段和非诉讼(仲裁)手段两大类。采取诉讼(仲裁)手段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可靠,但也会导致成本高、周期长、遗留问题多等问题;非诉讼(仲裁)手段化解风险可以有效地解决诉讼手段的种种弊端,但其效果受当地司法环境的影响较大。我认为应当逐步改变单纯以诉讼手段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的传统观念,强化使用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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