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
择优选择投资者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新股东增资;
(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
(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增资;
(四)职工入股增资;
(五)其他增资形式。
第四条 增资扩股是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控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批准(省出资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企业因增资扩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其他参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六条 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公开增资扩股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原出资人自行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八条 增资扩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股企业基本情况;
(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
(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招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投资者准入条件;
(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受理。原企业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
2、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3、原企业股东材料;
4、增资扩股说明书。
第十条 武汉光谷联交所收到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武汉光谷联交所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和该所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重大增资扩股项目还应通过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联合同步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企业概况;
2、增资扩股说明书全文。
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武汉光谷联交所备查。
第十二条 征集意向投资者。意向投资者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事业法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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