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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将改制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同时原企业应与职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分段计算,其中,按改改制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财务上按扣减国有股分红、国有股份顺序依次处理,按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改制前未支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应在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金额和办法。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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