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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增资并购统计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8-05 15: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资并购的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系统中并购项目的填报内容

  在批准证书存根的发证原因中,增加“增资并购”、“股权/资产并购”和“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选项。对于“增资并购”项目,需填写“增资金额及溢价”;对于“股权/资产并购”项目,需填写“转让支付对价”;对于“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项目,需分别对应填写“转让支付对价”和“增资金额及溢价”。

  二、并购项目实际使用外资的填报内容

  在填报实际使用外资数据时,对于“增资并购”项目的出资方式需填报为“现金或实物”;对于“股权/资产并购“项目的出资方式需填报为“其他”;对于“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项目,对应股权/资产并购和增资并购需分别填报“现金或实物”和“其他”。

  三、并购项目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申报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并购的批复

  (二)被并购方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方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股权/资产并购项目)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增资并购项目)

  特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一 月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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