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赖以存在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向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证。为了保证公司财务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防止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欺骗股东,损害第三者利益,或者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进行经营检查,检查的主要目标是各种财务报表,并且对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要及时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报告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法人内容成员的职务行为,视为公司法人本身的行为,其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经济制裁或行政制裁,若触犯刑律,还要承担交纳罚金等刑事制裁。故而,为保证公司依法经营,监事会应该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犯罪现象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监事会这一职权表明,公司法人利益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利益,不得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具有上述2项职权外,还应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2)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3)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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