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补偿金入股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5:39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1)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2)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入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应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3)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在辅业单位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因此,在辅业分离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但不一定对是否入股作出硬性规定,也不得将入股作为重新上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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