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内控制度 > 企业内控制度 >
船员劳务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竟合
www.110.com 2010-08-05 15:39

  1、请求权竟合

  船员在履行劳务合同中人身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发生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应允许权利人选择行使,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成共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便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即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便是权利人选择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请求权选择的结果为,当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的性质,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例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2)如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有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3)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应当准许请求权人自主选择。

  2、诉因选择和变更

  请求权的选择决定着案件的诉因。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存在重大差异,对其的选择决定着案件的诉讼效果。船员或其近亲属在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时应加以注意:1、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违约方承担严格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无须举证;侵权之诉中,除船舶所有人承担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外,在船舶所有人与第三方互有过失致船员人身损害,或为其他受雇人承担替代责任时,受害人对加害人存有过错负举证义务。2、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不同。船员劳务合同中一般约定船东为船员投保人身伤亡保险赔偿船员的人身损害,有的船员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死亡赔偿额(对其效力暂不置评)。以违约起诉,当事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失。侵权责任不能约定,只能依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失。3、诉讼主体不同。一般而言,两类案件的原告并无区别,但被告常有不同。如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员人身损害案中,违约之诉的被告仅为船舶所有人,但侵权之诉中,一般互有过失的两船均为被告。

  诉因变更在诉讼中也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在受理船员因履行劳务合同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在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及担心行使的请求权不能成立等原因而故意不作选择的情形下,立案人员应指导并要求当事人择一提起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之诉。当事人选择后的诉讼请求将决定其举证的方向和法庭在庭前准备中固定争议焦点进而决定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并最终决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获得支持。若在立案阶段未能确定,亦可在庭前准备中予以解决。当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法官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发现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赔偿请求将因选择的不适当而不能达到请求的目的时,在当事人,应赋予其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法院,则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的情形有类似之处,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继续审理变更后的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