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 Public Vluer(缩写CPV.)。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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