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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包括:

  熞唬犐蠹苹关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

  煻犐蠹苹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国有资产虽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但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股份制企业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股份制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者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由对主要投资者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惯例情况;

  (二)企业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形成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企业利润分配、资本结构变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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