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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煤炭科研、文教、设计、卫生、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煤炭事业单位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原则进行管理;

  (二)预算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拨补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五)应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六)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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