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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补偿金的探索
www.110.com 2010-08-05 14:11

  对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采取回避的办法,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伤害,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国企改革改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步,至今已历经了十多年。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处置一直未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变通的政策,如通过对改制净资产打折的办法预留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或按改制基准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和金额预提职工经济补偿费用,从国有净资产出让款中抵扣。因预留的职工经济补偿费用是一个总数留给了改制后的企业,对每个职工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是模糊的,特别是有些改制后的企业在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对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采取回避的办法,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伤害,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更从政策层面上确保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对涉及到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核定、发放等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职工经济补偿金处置的原则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后,导致国有企业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及时规范的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即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的依法予以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依法予以解除,并分别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与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办理新的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将职工身份由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转变为与改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同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收入中提留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提留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采用在企业改制时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而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存储的办法为好。但对于未被改制后的企业录用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由设立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专户按照依法补偿的原则以现金形式将经济补偿发放给职工个人。

  二、 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范围

  1.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职工身份置换条件,应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提留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2.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参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股退出时,对原改制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时未享受过在改制净资产中提留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3.其他需要提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均应列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范围。

  三、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四、 具体的操作办法

  1.改制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职工安置方案,确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月补标准及补偿金额应在改制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职工应对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签字认可,并在新公司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公示等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明细清单、补偿情况及公示结果要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2.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专户。对出售改制企业有收入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直接划入专户;对改制企业无净资产,转让收入为零的,其职工经济补偿金可从其资产经营?穴产业集团?雪公司的改制收入中划入专户;对确实无资金来源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在全社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统筹解决。

  3. 改制后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按规定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将改制前职工应享受的且在劳动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查的职工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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