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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出资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系统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负责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专项审计检查中暴露出的和企业发生的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报告。

  第九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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