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出资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系统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负责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专项审计检查中暴露出的和企业发生的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报告。
第九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
- 上一篇:关于外商增资扩股
- 下一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对价支付问题探析
相关文章
-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 ·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的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
-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
-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 ·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
-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
- · 经营小企业注意事项
- · 如何读资产负债表
- · 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 · 天津地交会多家企业提交投资意向
- · 保监会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股权转
- · 如何在合同中保护隐名股东权利
- · 什么是派遣证
- · 民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管理
- · 兰州大学劳资员岗位职责
- · 上海石化2002年度股东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