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改制重组 > 国企改制 >
国资委出台国企改制实施意见 重点规范三大问题
www.110.com 2010-07-09 12:03

记者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重点规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三大问题。要求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旨在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性企业改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但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记者 赵峡冯其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国企改制将进一步规范

    记者从国资委获悉:针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资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充分肯定了2003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的规范改制工作。这位负责人透露,在两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包括国资委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