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登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