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责任 >
全国牙防组认证风波警示中介组织诚信危机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著名”品牌欧典地板涉嫌虚构“源于欧洲”身份的丑闻尚未告一段落,无认证资
格的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牙防组”)被控为多个牙膏、木糖醇口香糖品牌提供
“权威认证”一事风波再起。针对法学家、律师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全国牙防组副组长
兼办公室主任张博学表示,牙防组成立于《认证认可条例》之前,牙防组给企业产品提
供的“认证”,与《条例》中规定的“认证”不是一回事,而且在国家实施《认证认可
条例》以后,牙防组就停止接受新的认证申请,因此“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属于违
法。这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有关领导的意见。”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全国牙防组作为一家未被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列入下
属认证机构目录的组织,长期从事为企业产品提供认证的活动,其行为究竟是否违法,
恐怕已经不是“有关领导的意见”所能判定的了。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经向法学博士李刚、律师陈江核实,牙防组在去年4月对一种牙
膏进行了认证,在去年1月、5月和今年1月分别对三种认证期限即将到期的牙膏进行
了“续认证”,可知其“自2003年后就停止了对新产品的认证”之说不能成立。至
于他们所称“牙防组的认证不是《认证认可条例》的认证”,更是将他们推进了一个自
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在法学博士李刚、律师陈江对牙防组的“认证”提出质疑并提起诉讼之前,提供认
证的牙防组和获得产品认证的企业,谁也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此认证非彼认证”,所
以消费者没有理由不相信,牙防组的认证就是《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证。而被法学博
士和律师告上法庭之后,牙防组却站出来辩称,他们的认证和《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
证不一样,不能用《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来对照他们的资格,也不能
用《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
资助”的要求,来对照他们接受被认证企业赞助和捐赠的行为。

  显然,全国牙防组已经陷入了一个深刻的悖论:一方面,如果他们否认自己是认证
机构,否认自己的认证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那么,他们为企业产品提供的
认证就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有故意隐瞒事实、欺诈企业和消费者之嫌疑,在《认证认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