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责任 >
关于完善公司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建立对严重商事侵权行为的行政干预机制。是一部商事法律,调整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对于一般商事侵权而非国家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严重侵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商事行为,除受害人可请求民事赔偿外,还应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以增强法律制裁的效果。因此,建议对股东违法占用公司资产、违法为股东担保等行为,设立行政法律责任。

  建立分步实施行政处罚机制。公司法规定了大量程序性行为规范,这对于保障公司正常营运秩序,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对违反程序性规范的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制裁后果,造成大量程序性规范在实践中得不到切实遵守,不仅影响了公司法实施的效果,而且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建议规定当公司存在下列程序违法行为时,可先由其监管部门或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纠正则予以行政处罚:1、不置备或股东名册记载有虚假记载;2、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阅览权;3、没有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4、违反股东会召集程序; 5、公司增资,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告等等。对于,可先由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上市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就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应由公司批准设立机关行使该项监管权;对于一般,可以不设立行政处罚权,但需授权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违反程序的公司行为。

  完善公司刑事法律

  责任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刑事责任并未作具体规定,有关公司犯罪构成及相应刑事处罚是纳入《刑法》来统一规定的。从有关规定看,一些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未列入刑事犯罪行为,对公众财产保护不够是其主要缺陷。当前公司高管人员或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违法替公司股东担保、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期货交易保证金等严重损害公司、客户、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比较普遍,仅靠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是不足以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三九医药被其控股公司三九集团占用的资金高达25亿元,占三九医药净资产的96%,事后该公司董事长仅被证券监管部门按照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上限,罚款30万元了事。据统计,2002年全国1175家上市公司中,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966亿元。违规担保总额约686亿元,因对外担保造成上市公司损失40余亿元,其中大部分担保属于向公司大股东提供。对此类行为若不加以严厉制裁,上市公司将会逐渐被“掏空”,保护投资者权益将会成为一句空话,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无从谈起。因此,迫切需要把公司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的这类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通过国家公权去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者。从实践中看,对公司最具危害的行为主要有:1、股东占用公司资金;2、违法担保;3、违法经营致使公司损失;4、挪用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资金。据此,建议分别设立刑事罪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违法出借公司资金罪。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目前刑法已将董事、经理个人挪用公司资金定为刑事犯罪,罪名是挪用公司资金罪,但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个人,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自己使用,或借给其他个人、单位使用而自己从中收取好处。对于违法出借公司资金行为,其违法主体往往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经理组成的集体,而非单个人,违法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拥有公司资金管理权限的经营班子将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从而形成公司资金被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的关联企业占用的情形。由于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本人并未直接使用公司资金,根据现行刑法,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需要设定新罪名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设立该罪名时,鉴于行为人并不一定直接从中收受利益,故应以造成较大损失的结果为罪名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可以50万元或100万元为较大损失。考虑到此类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数额巨大,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最高刑期可定为10年。综上,违法出借公司资金罪的罪状是: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失特别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担保罪。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刑法在设立该罪名时,同样应以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罪状可表述为: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失特别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经营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罪。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混合经济,特别是有国有资产、公众资产含在其中时,已突破私营经济的界限,因此,在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业务的情况下,仍照样经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的刑事责任。设立该项罪名可借鉴刑法第168条、169条及其修正案的两项罪名“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立法经验,最高刑期可定为7年。违法经营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罪的罪状是:公司的董事、经理违法经营业务,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罪。目前全国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约在310家之上,投资者投入证券期货市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约在1万亿元以上,其中保证金缺口在数百亿元以上,仅被中国证监会关闭或撤消的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有证券、新华证券及大鹏证券,其投资者保证金损失就有上百亿元之巨。导致这些保证金巨额缺口和损失的主要原因就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挪用所致。尽管目前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挪用保证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但仍然禁而不止,这说明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手段还不足以遏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这类违法行为,必须将其上升为刑事罪名,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鉴于挪用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最高刑期可定为15年。综上,挪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罪的罪状可表述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挪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金额特别巨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损失的从重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