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这几年来企业改制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随着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 因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资格?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再度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的简要回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债权模式阶段,就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i]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的配套改革,使企业既扩权又增收,对激励企业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未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忽视市场规律作用的状态。第二是股东模式阶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至1992年这期间理论界对两权分离十分推崇,企业界亦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政策及法规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引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条例》等,提出将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对国营企业的承包、租赁进行了规范,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同时进行了股份制企业试点改革。[ii]第三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体制的配套改革。党的十五大在确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目标的同时,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同模式和途径。国企股份制改造盛行,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成为改革的热点。
在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法律形式有所不同,现在进行的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iii]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企业公司制改造。其二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三是企业分立。其四是债权转股。其五是企业出售。其六是企业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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