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设立 > 一人公司的设立 >
“一人公司”闪亮登场 个人创业激情倍增
www.110.com 2010-07-08 22:06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在促进投资、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增加老百姓创业机会和保障市场公平交易方面有很多亮点,而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在创业初期,这样的形式更有利于经营决策和产权界定。

  个体户鸟枪也要换大炮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许多个体工商户投资创办公司增添了信心。以往创业者想一个人做生意,大多只能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定位,一旦经营破产就会“兜着走”,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今后个人申办公司后,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改变了双方风险承担的比例,债务人不需要拿出身家来抵债,而债权人需要事先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张先生夫妇是杭州凤起路纺织面料市场的经营户,去年年底从市场管理处组织的普法培训中得知,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登记的门槛从10万元(服务类)降到了3万元,赶紧和几个同行好好合计了一番,目前正抓紧准备手续和材料,准备到工商部门去注册一家公司。张先生所在的市场里,抱有这样想法的个体工商户还有不少。

  张先生做了10年的化纤布生意,深有感触:“以前个体户只要会拉进卖出,会简单算术就可以做生意,现在觉得维持现状,有点跟不上趟了。有这样的好机会,自己很想扩大、改头换面。”有资料表明,杭州有超过6万家个体工商户,最有可能转型的就是这一群体。改革开放初期,他们在经营中占有优势,但随着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相比,他们会寻求改变自己的身份。“这一系列规定,为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说,杭州有不少纺织、服装、机电等专业市场,聚集了大量个体工商户。由于这些个体工商户可能选择转型,有些市场管理者已经通过法律咨询,向律师透露出不少管理上的适应问题。

  朱律师说,改变身份还会带来一系列变化,比如税收问题就会发生改变,个体工商户是根据经营收入直接向市场管理方统一缴纳管理费、营业税和工商费,最后拿进个人口袋的收入属于税后个人所得。但是成立公司以后,原先的个体工商户就要学会规范做账,向税务机关缴纳额定比例或者绝对额的税金,税金将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而经营者只有通过公司分红才能得到收入。

  可以“一人说了算”

  “新《公司法》将催生一部分人加速成立‘一人公司’,也将增加投资人的创业机会和激情。”四川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武元教授表示,新法规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主体享受到了平等待遇,为投资者拓宽了进入市场的渠道。同时,这也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为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群开辟了一个新的就业渠道,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一人公司”注册额度较低(最低10万元),允许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对于手中有一些闲散资金又不愿与他人合作的投资人比较适合,这也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将会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创业的积极性,尤其是一些有一定经营经验,具备一定资金的人群,如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和普通投资者等。

  此外,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而过去到工商局登记,工作人员会提供标准范本,要求依此照搬。比如按照新《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对于经理的权限,可以在章程中扩大,或者减小,而不是由法律来规定。

  与此同时,新《公司法》还允许新设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期缴清出资。具体说,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业界人士靳先生认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资金逐步进入,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也可以杜绝虚假注资、注册后资金抽逃等不规范行为。

  “一人公司”重在监管

  虽然“一人公司”的合法化让不少想白手起家的人动心,让想转换身份的个体户大松了一口气,但也有学者指出,“一人公司”还是有其不利管理的情况存在。首先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其次,“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原有的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约机制失去其监管自身的职能。再次,目前我国的强化公示登记及审计审查的外部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公司运行状况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容易引起纠纷。最后便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公司的信用度普遍不高,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挑战性不难想象。因此,对于“一人公司”,有关部门更应当加强监管。

  即使有着众多的担心,但正如某基层工商局企业处的一位负责人所说,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必须要在市场实践中予以检验,才能切实了解其利弊,有利便继续发扬,有弊则随时修正。

  □宗 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