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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公司部门设置及分工
www.110.com 2010-09-03 15:08

 (三)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会签、审查时,应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1)附有《合同会签单》的合同文本;

  (2)合同对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3)招标产生的合同须提交中标通知书;

  (4)议标或其它方式产生的合同须提交已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呈批件》、商务谈判或会议纪要、有关单位的产品(服务)报价单;

  (5)总部或省公司统谈分签的合同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广告合同须提交广告文案及图片。

  第十九条合同会签或审查完毕,会签人或审查人必须签上所在部门名称、本人姓名、会签或审查日期、时间,如有意见,则应同时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凡标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保证协议书》,须由公司纪检监察员会签。

  第二十一条合同在会签完成后,由合同承办部门交综合部审查,由该部门专人初审合格并编号后,再交其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二条综合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送审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及条款程序的完备性。对审查合格的合同可以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合同,综合部可视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送审材料不齐的,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补齐;

  (二)资信情况不明的,可协助调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中止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文本存在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按审查意见修改。

  第六章合同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前,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由综合部交合同代签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后,再交由总经理审批。其中,重大合同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未经相关部门会签和综合部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送交公司领导审批,如已送交公司领导批准,综合部仍可依据程序不符打回到承办部门重新走流程。

  第七章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如合同审批前,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所提的意见较多,修改范围较大、内容较多,则承办部门须按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送修订稿给公司领导审批;如果相关部门无意见,或只有少许意见,则可在公司领导审批后再行修改并打印正式合同文本。

  第八章合同的缮印

  第二十六条合同经相关部门会签、综合部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合同规定份数,打印正式合同文本,并提交综合部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一般除在落款上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未经相关部门会签或综合部审查及公司领导批准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第九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均要以公司名义对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以部门或个人名义与外单位签订与公司有关的合同;未经授权,也不能以公司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了解合同对方法人资格、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三十条签订重大合同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可参加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及合同谈判工作。合同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技术、财务、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进行技术、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重大合同谈判必须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在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其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中,5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部门经理签署,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可由主管副总经理签署,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须由总经理签署,才能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凡已得到公司领导批准的合同,经领导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均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但必须同时加盖公司合同印章才能生效。如合同对方对委托代理人资格表示怀疑,合同承办人可报公司总经理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在合同盖章时由合同综合部统一编号、存底。

  第三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严禁越权代理。非法定代表人或未经法人(负责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权限签订的合同,或未经综合部审查并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未经追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财务部门应当拒绝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往来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相关凭证,合同的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协议、文书,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合同应在合同履行前进行签订,严禁先履行后签订或边履行边签订,如因特殊情况补签合同,应事先向公司领导请示同意,合同承办部门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需要审批备案或鉴证、公证的合同,可由综合部协助承办部门及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送原会签部门出具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并按规定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在接到通知后,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综合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否则,因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具体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承办部门按签订原合同的程序负责办理,该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连同原合同一起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凡已签定、缮印完毕的合同,综合部和承办部门应填写好《合同管理台帐》,并将合同由综合部、计划财务部和本承办部门同时备案、留档。

  第四十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有关情况和事实,搜集证据,保留原始材料,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告知综合部。需要综合部协助处理的,应向综合部说明情况并请求处理。合同纠纷宜由综合部处理的,综合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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