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运作 > 公司整合 >
综合计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
www.110.com 2010-07-09 10:47

  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被一些企业视为逃避支付加班工资合法手段,但他们的这种观点却遭到了法院判决的否定。9月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拒付加班工资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随同车间整体划出1982年2月,原告王某(女)到某国营丝厂工作。后丝厂经改制变更名称为某制丝公司,王某仍在该单位工作。2000年初,王某与制丝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截止时间为2005年5月1日。2002年10月,上级行政主管公司为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茧丝绸后道产品,将制丝公司的针织车间、丝绵车间的人员(包括王某在内)随资产和岗位整体划出,与某服饰,组建了新的服饰公司。

    此后,王某为服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服饰公司的管理,服饰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服饰公司与王某间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从2003年12月起,服饰公司为王某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2004年9月12日,制丝公司向服饰公司移交了包括王某在内的117名职工的保险本及档案资料,并将原丝厂改制提取的安置职工费用按比例转给服饰公司。

    加班加点拒付报酬从2003年起,由于服饰公司工作任务的需要,王某所在的车间经常加班。服饰公司未能按规定安排王某休息,亦未发放加班报酬。2004年4月21日,服饰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经行政部门批准。服饰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仍安排王某等职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作,不发放加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引起王某的不满。

    2004年11月29日,王某向制丝公司、服饰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两公司支付其加班加点报酬,两公司未予答复。2005年2月16日,王某又向两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了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求。当日,王某即离开单位。

    通知辞职对薄公堂同年2月28日,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请求。同年3月25日,仲裁委以本案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制丝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院释明申请追加服饰公司为被告。

    原告王某诉称,2000年初,我与被告制丝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5年5月1日。从2002年10月起,制丝公司将我安排到服饰公司上班,但我与服饰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与制丝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服饰公司每周双休日均安排我和单位的其他职工加班,平时的工作时间每天均超过八小时,单位均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为此,本人曾于2004年11月29日向被告制丝公司、服饰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但两被告未予答复。2005年2月16日,本人再次向两被告发出通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两被告仍未予答复。2005年2月28日,我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制丝公司、服饰公司承担下列义务:(1)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3907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82.68元;(3)办理失业手续,让本人享受失业待遇。同年3月25日,仲裁委以本案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本人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制丝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82.68元,被告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为我办理失业手续,并享受失业待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