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公司经营范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
www.110.com 2010-07-09 08:54

(生效日期:1996.06.13--失效日期:)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60号)文件精神,我部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对少数有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

  (一)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其固定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外贸实力,有健全的外贸经营机构,企业前一年自营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且是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请各地、各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时报我部审批。

  特此通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