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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诚信原则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诚信是市场 经济 的灵魂。难以想象,一个没有信用、没有秩序的市场会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诚信无论对法人,对 企业 还是对 自然 人来说,都是其立身之本。在 中国 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一直是为人称道的美德。在现行诸多民商事 法律 中,也均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定。然而,在我们生存的环境中却出现了诚信的危机,“信用缺失”已弥漫于我们的经济活动和 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加入WTO之后,进一步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信用 问题 已成为 影响 国家的信誉,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其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人人格被滥用的现象,现行公司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司的经营者缺乏诚信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公司股东弄虚作假、不守信用的行为。对该项制度的引进和适用非常必要。

  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进的必要性

  在公司法颁布之初,我国曾掀起了一个成立公司的高潮,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应当肯定,通过加速 发展 公司这一特殊市场组织体,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加速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对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及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公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定位不准,片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未能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目的并重作为公司法的立法基石,从而造成公司法从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即隐藏着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机’”①。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健全,经济处于转型阶段的过程中,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经营决策者为牟一己之私利,而置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于不顾,侵夺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假法人”、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股东或经营决策者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或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和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作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的工具,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混乱。

  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存在不足,对市场经济秩序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尤其是对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更为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单列第十章对公司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只规定了出资人的一些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更缺少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护。因此,在我国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非常必要。

  首先,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需要。有限责任制度作为 现代 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责任的便利条件,使债权人面临不公平的道德风险,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正。

  其次,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止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不法目的无法得以实现,从而在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时,能够通过该项制度得到及时救济。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为了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对地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使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②。

  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责任制,由于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的则是“法律即应充分肯认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③。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股东人格和法人人格相分离的否定,而是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从反正两个方面维护法人的独立性。该项制度的确立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公司的人格独立原则和有限责任制度,反而使公司的人格独立原则和有限责任制度更好的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对公司法人人格从根本上全面、绝对的予以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对个案中某个具体法律关系的独立人格给以取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性质上属于人格相对消灭,其效力只适用于法人的人格被股东、董事等人员不法滥用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的情形,其并不涉及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公司继续独立存在。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其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当事人以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同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还具有被动性,即法官不应主动采用该项制度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应在利害关系人就具体案件提出该项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否认。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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