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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7)
www.110.com 2010-07-08 21:19



10.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票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像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等等。
   中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国家授机投资的机构转让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购股份有以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8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或购买必须经过审批,具体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因此,对于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忠诚谨慎地为公司服务,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资本的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规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规定正是缘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抵押没有效力。

11.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会公开、大量发行,因此对其经营情况,资本总额,股东人数,信誉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维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票交易的顺利进行,巩固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会混乱,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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