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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8)
www.110.com 2010-07-08 21:19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十分严格,对主管机关批文的获取,公司股本额度,近年连续的良好经营状况,持一定金额的股东人数要达到一定要求,合法进行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等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以上规定的条件,须全部同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否则,其股票不能上市。这是因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规范化,公司的影响面也更广泛,牵涉到的社会公众人数更多,所以条件就要严格,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诈骗钱财,保证社会的稳定。

12.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
   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以上规定,结合中国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上市公司必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将申请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如申请报告书、公司登记文件、公司经营近况、上市条件的书面证明等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就股票上市请求予以批准。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文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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