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牻衲45岁的被告人王佳,研究生。2004年6月,其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2005年,尚在缓刑期间的王佳来到上海,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底,王佳先后将另一名被告人金芳和张某、郑某(另案处理)等人招聘进公司担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并成立多家分公司。
牐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底,在王佳策划下,由金芳等人指使公司员工随机拨打客户电话,以免费提供金融证券咨询服务为名吸引社会公众,宣称陕西的多家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将在美国上市,投资收益非常可观等,以每股人民币3.8元至6.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上述公司股权,由王佳的公司与购股人签订《委托办理股权转让过户协议书》,收取股权款和股权款2%左右的服务费,并为购股人代为办理股权过户事宜。
牐2006年2月,王佳因涉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被公安局查处后,要求被告人张雷、金芳等人按原有模式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并由张雷负责。至同年3月底,由张雷掌管公司公章及财务,实际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佳注册的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等证券业务,经营额达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佳、张雷、金芳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佳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或者通过授权方式参与了全部非法经营活动,系主犯,应当对所有涉案非法经营额负责;被告人张雷在王佳被羁押期间,参与16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金芳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其中4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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