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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2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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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已经199
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
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拨我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
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
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
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
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中对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事宜,
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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