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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意维护经济安全
www.110.com 2010-07-09 11:35

  --“经济安全”或许是中国今年以来媒体曝光率最高的一个词。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遏制外资恶意收购,中国新近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然专家分析指出,由于新规对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行为等方面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可操作性如何令人存疑,後续还需有相关执行细则配合出台。

  他们同时指出,新规中增加的反垄断审查内容,因行业不同涉及资金大相径庭,若根据新规中的标准审核,也可能会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带来诸多问题。

  已从事20多年政策研究的中国经济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马宇对路透表示,“新规出台後,我已经听到许多来自地方部门和投资者方面的反应,大家不知道该怎麽做了。尤其是那些进行中的项目,都在加快进度,希望赶在新规执行前完成。”

  将于9月8日起施行的新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危及经济安全标准难界定

  马宇指出,此前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限制类等行业有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界定何种行为会危及经济安全,因而如何理解新规中的涉及重点行业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有很大的想像空间,不仅容易造成投资人理解上的偏差,也会增加政策执行中的随意性。

  美国私人直接投资基金凯雷投资集团[CYL.UL]去年10月曾表示,其已同意支付3.75亿美元,收购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企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85%股权,但截至目前中国政府尚未批准该项交易,因担心国有股权被贱卖,从而威胁中国经济安全。此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并被视为促成外资并购新规出台的导火索。

  马宇并建议,对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不应细化,而应根据行业特点有所区分,“行业不同所涉及营业额相差巨大,像汽车和零售业,如果都按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的标准来明确是涉及垄断,结果会有很大差异。”

  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亦提到,反垄断审查规定外资并购达到一定条件者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但又规定有一些情况的并购可以申请审查豁免,这也增加了政策执行中的随意性,尤其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引资愿望迫切,可能提供了政策漏洞。

  根据规定,外资并购达到一定条件者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但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可以申请审查豁免,包括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可以改善环境的。

  而专家们预期,正在审议讨论中的反垄断法或许会对相关的条款有更多解释和完善。

  审批权限或重叠,执行细则料出台

  外资并购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也让专家产生疑虑。马宇提到,根据外商投资核准规定,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核准权限都有明确规定。然根据新规,凡涉及经济安全或重点行业的,都须商务部审批,这也容易造成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管理审批上的重叠,“据我所知一些地方政府都希望赶在新规执行前加快审批进度。”

  北京一家涉及外资并购的日化公司一位人士,虽然拒绝透露公司的并购进程,但他提到,“按我的理解,如果在9月8日前上报应该执行原来的规定,如果是9月8日以後的,才按新规上报商务部吧。”

  而何为“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亦令投资人感到困惑。专门在中国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的一家德国投资公司一位人士称,“目前所谓的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鱼龙混杂,市场标准比较混乱,这也使相关的并购缺乏依据。”

  面对上述疑虑,商务部的一位官员也坦称,“新规出台後确实接到不少地方部门和投资者的询问,是不是以後外资并购都必须商务部批准?,...可能会面临执行中的困惑。”

  马宇认为,由于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地带,估计并购新规正式实施後有可能会出台补充说明之类来完善实施细则。

  前述德国一投资公司的人士亦称,该公司已就新规中的一些规定与相关部门讨论,对方亦称届时会有一些说明细则之类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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