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通过发行短期融资金融债券,满足短期融资需要。
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和交易受央行的监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央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1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央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日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取拍卖方式,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办法》还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央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进行调整。(文章原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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