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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例评析(2)
www.110.com 2010-08-04 15:18

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体现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避免了在破产的掩护下,侵吞国有、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

  解读分析:

  在实践中,借破产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并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但本案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去向不明的帐外资金,因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下落不明,财务帐册资料不能取得而无法查明真象这种现实,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并且在程序上,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他们代表的债权额又占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又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这两方面的原因是本案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法律上所要求的原因。

  本案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故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债务人破产和债务人不具备破产的实质条件下,应是债权人申请理由不足或不成立,法院即应依此而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而不是终结破产还债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该法的意见的规定,“终结破产还债”,应是指在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结束破产程序的一种方式。本案并未进入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一步,更没有发生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只是在宣告债务人破产阶段之前,出现了应当结束破产程序的情况。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正是在该阶段结束破产程序的应有方式。

  同时,本案中发现可能有犯罪的问题存在,法院可就该问题建议有关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举报,或将发现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案件本身是无法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本身是破产还债案件,只能按破产法律规范,要么驳回申请,要么宣告破产,要么准许和解整顿。所以,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应出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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