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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对引起企业法终止清算原因的规
www.110.com 2010-08-04 15:13

  现行、法规对引起企业法终止清算原因的规定存在概念上的模糊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是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和其他原因,未规定其他原因都包括什么原因。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又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因违法经营可以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该种行政处罚措施对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将产生什么影响,是否能够引起企业法人终止却无规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界普遍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按终止对待,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注销登记,均使企业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纠正了这一错误观念,并首次提出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属清算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笔者对此完全表示赞同。因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违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而注销登记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有关组织的申请从事的行政确认行为,二者的产生根据、法律性质、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但由于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其丧失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也当然只能引起终止的法律后果,所以笔者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仅要使企业法人产生停止经营活动的行政法上的后果,还要引起企业法人在民法上完成终止程序的后果,即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措施的企业法人必须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使其归于消灭,否则将会产生因企业法人受到行政处罚而无法确认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矛盾,最终使权利人利益因此受损。据此,企业法人因被科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时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也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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