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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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