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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二)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摘要:因为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面临者前所未有的困境,一些企业的股东从缩减开支,减少亏损的角度出发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将公司注销。笔者就近期办理的公司注销实务以及诉讼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六、诉讼事务

  在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涉及到对公司已有未决诉讼的处理和清算期间新产生的诉讼的处理。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清算期间直到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存续,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即不得以清算组为被告或将清算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不应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组负责人。对于已有的未决诉讼,应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参加诉讼;对于清算期间产生的新的诉讼,则在原告起诉时,应直接在诉状中列明清算组负责人的姓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税收实务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单独计算,并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现行税率为25%)

  八、注销程序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还需要进行如下工作: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清缴关税办理海关注销登记;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期间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批复交回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涉及),最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并登报公告。至此公司注销完成。

  九、清算责任追究

  清算组的职责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对已知的债权人故意不予通知,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应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清算组成员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则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因此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清算组成员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此项有关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规定尚存在缺憾和不足。因为如果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时,清算组成员通常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背后,往往是由于股东的授意和主张,且获得非法利益的也是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因此不能将获益的股东置于事外。笔者认为在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赔偿诉讼时,宜将股东列为第三人,在法院确认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责任时,应首先由股东在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清算组成员分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通过违法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根源。另外,从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虑,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应该是受股东的委托,作为受托人的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委托人的股东承担。

  十、不宜撤销公司注销登记

  现在通常认为,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程序中只是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不是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如果清算组在注销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而此虚假资料在工商部门施以普通的注意力的情况下仍不能从表面上发现申报材料的虚假性的,工商部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明显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问题是清算组在注销公司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是否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呢?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撤销已经注销的公司,将对通过注销已经确定的社会法律关系,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公司法上不宜规定撤销注销公司登记,但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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