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在新《破产法》实施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破产案件均为国有企业。根据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一系列破产政策的精神,政府在这些破产案件中一直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从破产案件立案前的行政审批,到法院立案后清算组的组成,到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等等,都是由政府牵头主导,形成了政府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一揽子”的大包大揽。
在这种政府主导企业破产工作的模式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政府人力资源的浪费
清算组的组成是由政府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平时更多的时间从事的是与具体破产清算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但为了某一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又要从头学习、熟悉清算工作,而且针对不同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组成人员往往不一样,这样就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法建立一支专业的企业清算队伍,导致每个清算组人员耗费大量的精力学习的清算工作和积累的清算经验几乎无法重复适用,导致政府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政府财政的巨额支出
由于政府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大包大揽”,不但职工安置不足的费用由政府财政兜底解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清算费用也是由政府财政垫支,而最后能够收回的也很少。由此产生政府财政的巨额支出,给政府财政造成了比较沉重的负担。
(三)社会矛盾过分集中
因为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全部是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导致清算组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而且容易让职工产生许多的错误认识,认为清算组就是政府代表,可以要资金、要政策,政策不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时候,希望清算组代表政府放宽政策、修改政策。一旦政策不能满足职工的需求或者清算组在工作中出现了些许的偏差,那么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政府的头上,对政府的各种不信任也随之即来。清算组人员的组成决定了政府始终处于矛盾的风头浪尖上,政府本来应该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也受到了极大的质疑,这种方式不利于政府处于一个权威、公平的位置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进行权威的、公平的调解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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