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动态 >
特别清算的定义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公司的特别清算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无定义。学理上对特别清算的通常解释为:特别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的嫌疑,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参与下进行的清算。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特别清算作出规定的,有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特别清算有三个特点:一是特别清算的条件是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二是特别清算的申请人是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或者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三是特别清算的批准人是企业的审批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从这三个特点中可以看出,《办法》所规定的特别清算,与学者们认识的特别清算,以及本文讨论的公司特别清算,在适用条件、清算申请人、清算批准人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法院命令对公司进行的清算,是公司的特别清算。根据其规定,特别清算的条件是公司进行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特别清算可以依申请发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发动;有权申请法院命令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人,为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司的清算人,或者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申请法院进行公司清算的规定虽然十分简单,但是,从这一简单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发动程序、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者及申请原因,大陆的规定与台湾地区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分析,现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破产清算,二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三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债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