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三)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6.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分配破产财产。双方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在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确定以后,清算组织应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法是: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再作债务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拨给破产费用后的破产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足额清偿前一顺序的债务后,进入下一顺序的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的,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由投资者按规定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即告结束,清算组织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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