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
(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
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 上一篇:缺乏对清算主体责任的规定
- 下一篇:公司破产清算有哪些流程
相关文章
-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
-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
- ·破产清算人制度的问题研究
- ·【破产清算律师】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的难点问题
- ·【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
- ·【非破产清算】公司非破产清算及会计处理
-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 临时工是否享受破产安置待遇?
- ·劳动合同未解除,破产清算管理人被判支付安置
- ·劳动合同未解除,破产清算管理人被判支付安置
- ·破产清算文书--破产财产委托评估(审计、鉴定
- ·破产清算文书--提请裁定准予执行破产财产分
- ·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