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
www.110.com 2010-07-22 16:00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参见证机办第28条)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参见证机办第28条)
- 上一篇:关于公证机构的管理
- 下一篇:公证机构可以办理那些事务
最新文章
- · 执业责任保险
- · 关于公证机构的管理
- · 公证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
- ·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那些事务
- · 可公证事项
- · 负责人的产生
- · 批准程序
- ·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 · 公证机构的设立
- · 公证机构的性质